(2016)辽1481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龚晓华申请执行兴城市原种场种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晓华,兴城市原种场种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162号申请人:龚晓华,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兴城市原种场种子公司。龚晓华申请执行兴城市原种场种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2)兴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龚晓华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兴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李 纯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