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钱鹏与杜晓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鹏,杜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348号申请执行人:钱鹏,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杜晓伟,男,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110977号公证书、(2017)京中信执字0018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晓伟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龚正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