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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钱鹏与杜晓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鹏,杜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348号申请执行人:钱鹏,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被执行人:杜晓伟,男,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110977号公证书、(2017)京中信执字0018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晓伟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龚正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