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作湖、陈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作湖,陈雪美,黄月媚,张剑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2166号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负责人:王光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肖宗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温作湖,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陈雪美,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黄月媚,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张剑秋,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作湖、陈雪美、黄月媚、张剑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温作湖、陈雪美、黄月媚、张剑秋偿还利息7294.71元,并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尔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书记员 吕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