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5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乌之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乌之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393号原告: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咸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瑞峰,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拉特后旗。系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乌之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原告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之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丽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韩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