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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尚晓军与高密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管秀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晓军,高密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管秀梅,陈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341号原告尚晓军。委托代理人栾旭光。被告高密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被告管秀梅。被告陈娟。委托代理人宋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晓军与被告高密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管秀梅、陈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晓军撤回对被告高密市鹏翔纺织有限公司、管秀梅、陈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2277元,保全费1605元,合计38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成森人民陪审员  王文善人民陪审员  蔡婴红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月书 记 员  于凌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