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国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38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被执行人:姜国梁,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长岭县,。原告郭金甜与被告姜国梁、李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姜国梁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姜国梁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姜国梁在履行判决书直接向原告给付。后郭金甜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郭金甜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被告姜国梁负担,该款项已由上诉人郭金甜预交,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4900元,由上诉人郭金甜负担。因被告姜国梁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9800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姜国梁名下有一间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101号2167铺,有三辆车牌号分别为粤A×××××、粤A×××××、粤A×××××车辆和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铺位及车辆,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作扣押处理。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助理审判员 周扬帆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