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银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银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银幕,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16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徐卫东,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银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银幕及其辩护人徐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丁银幕在南昌市站前西路“新中原网吧”,以120元价格贩卖两瓶“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给吸毒人员淦作平。2016年11月1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丁银幕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197号2栋1单元门口,以120元价格贩卖两瓶“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给吸毒人员淦作平。2016年11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丁银幕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197号2栋1单元门口,以120元价格贩卖两瓶“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给吸毒人员淦作平。2016年11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丁银幕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197号2栋1单元门口,以120元价格贩卖两瓶“立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给吸毒人员淦作平。2016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丁银幕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197号2栋1单元门口,以300元价格贩卖两瓶“联邦克立安”牌愈酚待因口服溶液给吸毒人员淦作平。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在丁银幕处查获的11瓶口服液中均检出可待因成分。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银幕违反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含可待因成分令人成瘾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银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贩卖的是处方药,相对于甲基苯丙胺的社会危害性小,且没有检测可待因的具体含量;2、被告人供述是贩卖了三四次,而最后一次是淦作平为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两人尚未进行交易,不应认定为贩卖;3、被告人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希望法庭酌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银幕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丁银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供述及同步视频资料;证人淦作平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毒品称重笔录、照片;扣押清单、照片、入库单;(洪)公(司)鉴(化)字[2016]150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通话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丁银幕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银幕违反国家对精神类药品的管理规定,五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含可待因成分的口服液体制剂药品,并在其身上及住处查获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口服液体制剂药品共计1312.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最后一次是淦作平为配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两人尚未进行交易人,不应认定为贩卖”,经查,2016年11月18日12时许,吸毒人员淦作平在民警的控制下联系被告人丁银幕购买含可待因成分的精神药品,并约定了购买的数量及交易地点,后被告人丁银幕也如约前往交易地点,其贩卖的意思表示明确并已实施该行为,故对其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但此次交易是在民警的控制下进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银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银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佳韦人民陪审员  吴小文人民陪审员  王凤娟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江 舸速 录 员  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