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杰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住大同市被执行人张杰,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杰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155.77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恵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王贵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