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崔利诉梁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利,梁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81民初2078号原告:崔利,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梁晓明,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崔利与被告梁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审判员梁明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晓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利诉称,被告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2015年9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合计50,000.00元,并约定月利1.2分。现该笔欠款已经一年有余,可被告一直推脱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梁晓明出具的借据两张,证实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和约定利息。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未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2014年3月14(2015年1月14日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欠条)在原告处借款40,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1.2分,并出具欠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9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1.2分,并出具欠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该两笔欠款本息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及时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晓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崔利2015年1月14日欠款本金40,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1.2%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梁晓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崔利2015年9月10日欠款本金10,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1.2%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梁晓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明山二○一七年五月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