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恒亮与被执行人王利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恒亮,王利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朱恒亮被执行人王利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恒亮与被执行人王利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主字第38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利宁归还原告朱恒亮借款本金453500元,并自2014年5月16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归款之日。案件受理费11350元,由原告朱恒亮负担1056元,由被告王利宁负担10294元。执行中,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示,将案件移送宁县法院执行。故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20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一七年五月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