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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先传与胡志庆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先传,胡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周先传,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胡志庆,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先传与被执行人胡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及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55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汪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