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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雷嘉斌与郭补田、包阿俪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嘉斌,郭补田,包阿俪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雷嘉斌,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伊旗审计局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郭补田,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包阿俪玛,女,1964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伊旗饲料公司职工,现住址同上。雷嘉斌与郭补田、包阿俪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补田、包阿俪玛未返还申请执行人雷嘉斌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雷嘉斌于2017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郭补田、包阿俪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补田、包阿俪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补田、包阿俪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包阿俪玛除法院扣留其工资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雷嘉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