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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宝社与高鸿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社,高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社,男,汉族,住武功县。被执行人:高鸿敏,男性,汉族,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社与被执行人高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5)凤翔民初字第0103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2200元。该案经本院执行,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1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张月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