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126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苗某某,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