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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126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苗某某,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