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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308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华与王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30828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对原告李华与被告王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308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16民初308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正文部分第10行“申请人李华与被申请人王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侃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新区塘沽海宁里6-3-601号房屋进行查封”。补正为“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侃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新区塘沽海宁里6-3-601号房屋进行查封,保全金额400000元”。正文部分第19行“查封被申请人王侃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新区塘沽海宁里6-3-601号房屋”,补正为“查封被申请人王侃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新区塘沽海宁里6-3-601号房屋,保全金额400000元,期限为三年”。审判审 判 长  郑 岩代理审判员  崔忻亭人民陪审员  胡乃园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杨福兰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