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王曼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王曼丹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终187号上诉人(��审原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潮发花园*座写字楼***室。法定代表人:刘子彬。委托代理人:黄泳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冠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曼丹,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曼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6)粤51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才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一审法院在未以被上诉人王曼丹身份证上所��的住址(即一审判决书载明的住址)采取邮寄或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王曼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违反法律规定。在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6)粤51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件受理费人民币593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辉聪审 判 员 朱 萍代理审判员 翁玉茹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叶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