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孟庆昌、詹晓军等与孟庆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昌,詹晓军,孟庆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992号原告:孟庆昌,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原告:詹晓军,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孟庆义,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新,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坤,昌黎县泥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庆昌、詹晓军与被告孟庆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孟庆昌、詹晓军于2017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昌、詹晓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孟庆昌、詹晓军负担。审判员 何立靖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李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