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范大远、刘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大远,刘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812号申请执行人:范大远,男。被执行人:刘晓云,男。申请执行人范大远与被执行人刘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大远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8463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赖建红、赖远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黄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