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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范大远、刘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大远,刘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812号申请执行人:范大远,男。被执行人:刘晓云,男。申请执行人范大远与被执行人刘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大远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8463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赖建红、赖远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黄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