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泾川县县乡公路管理站、泾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泾某,泾川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821民初380号原告:周某,陕西省乾县漠西乡南白村四组,现住平凉市。委托代理人:车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泾某。法定代表人:刘某,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高某,该站办公室主任,全权代理。被告:泾川县交通运输局。负表人:刘兴国,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局路政大队队长。原告周某与被告泾某、泾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要求两被告尽快支付所欠工程款544800元及利息400428元。事实和理由:2002年,被告修建泾川县罗汉洞巨家沟至荔堡镇乡村道路,原承建工队因故撤出,2013年由原告继续承建。原告承建了部分路段后因无力继续垫资撤出,被告又将剩余工程交由天水昌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原告承建部分尚有544800元工程款因被告财政困难一直未能给付。2017年3月14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泾某、泾川县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某工程5448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被告泾某、泾川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都是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连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薛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