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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吉作拉红绑架罪、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作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74号罪犯吉作拉红,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中区法刑初字第7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作拉红犯绑架罪、强奸罪,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11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17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吉作拉红减刑十个月;2013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5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吉作拉红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吉作拉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吉作拉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犯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两罪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财产刑无已执行依据,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作拉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