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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6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永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690-2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被执行人:林永江,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关于林永江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林永江应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820元。由于被执行人林永江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的义务,本院知识产权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向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林永江的银行存款2119.8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永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林永江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除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6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张紫涓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