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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发聪与肖德桥、麦荣俊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聪,肖德桥,麦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陈发聪,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少星,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桃,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德桥,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麦荣俊,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陈发聪与被告肖德桥、麦荣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488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肖德桥支付陈发聪违约金66666.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麦荣俊支付陈发聪违约金66666.67元。因肖德桥、麦荣俊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陈发聪遂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1月3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33417.34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及委托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德桥有可供本案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麦荣俊于2017年5月22日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肖德桥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麦荣俊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肖德桥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汉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