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厉勤与广州市鹏优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吴宇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勤,广州市鹏优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吴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厉勤,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尹军,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鹏优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23号C栋B265。法定代表人:吴宇德。被执行人:吴宇德,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申请执行人厉勤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鹏优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吴宇德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鹏优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陈淑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7)粤01执1240号仲裁裁决纠纷案件处理结果:指定执行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三庭何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