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巍山高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巍山高炉建材有限公司,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64号申请人巍山高炉建材有限公司,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大仓镇小高炉。法定代表人谢青山,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峰,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1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人巍山高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应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山峰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巍山高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2017年4月23日核实后双方当事人仍按原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山峰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费巍山高炉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谢青山欠款35200.00元,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