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1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曹蓉蓉与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蓉蓉,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蓉蓉,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解放大道万松园路口创世纪广场A单元22层16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冬夏,经理。申请执行人曹蓉蓉与被执行人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用于经营的开设在农行万松园支行的账户(户名为郑庆红、账号62×××15)中的存款34558元。现被执行人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其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武汉圣世联盟纸业有限公司用于经营的开设在农行万松园支行的账户(户名为郑庆红、账号62×××15)中的存款34558元的冻结。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钟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