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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苗德春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德春,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2198号原告:苗德春,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策。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德春与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德春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 杰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人民陪审员  郎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姜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