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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侠侠与马备战、马苗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侠侠,马备战,马苗叶,马抗战,黄花利,马三娃,王金钗,吴小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侠侠(又名周碧侠),女,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侠,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备战,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洵,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苗叶,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抗战,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花利,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三娃(又名黄三娃),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梅,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钗(又名王金簪),女,194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原审第三人:吴小计,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上诉人周侠侠、上诉人马备战与被上诉人马三娃、王金钗、马苗叶、马抗战、黄花利、原审第三人吴小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58元,其中周侠侠已预交2300元,马备战已预交1758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莉莉审判员  秦燕燕审判员  马延环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孙婉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