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郑汝恒、张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汝恒,张德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476号申请人:郑汝恒,男,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张德芹,女,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郑汝恒与被申请人张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汝恒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德芹名下的存款。申请人郑汝恒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郑树婵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建国大街北侧沽上江南城20-2701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德芹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期限为自2017年月日-2018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翟凤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