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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罗志祥与蒋愿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祥,蒋愿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志祥,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蒋愿升,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现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执行罗志祥与蒋愿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罗志祥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2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卢莹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