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罗志祥与蒋愿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祥,蒋愿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志祥,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蒋愿升,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现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执行罗志祥与蒋愿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罗志祥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2执6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卢莹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