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碧娟与姚震风、林小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碧娟,姚震风,林小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270号原告:黄碧娟,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姚震风,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小兰,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黄碧娟与被告姚震风、林小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黄碧娟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小兰的起诉。本院认为,黄碧娟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林小兰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碧娟撤回对林小兰的起诉。审 判 员  林丽勇人民陪审员  邓爱琼人民陪审员  卞映征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蒋永珍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