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恢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朱莲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朱莲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恢462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中市江洲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被执行人:朱莲珍,女,1962年6月30日生。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朱莲珍非法占地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处罚决定:退还非法占用的新坝镇新宁村中片5组土地,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543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12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16年10月31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情况有变,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国土资监罚(201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