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4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沙金林与田彦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金林,田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4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沙金林,男,生于1987年11月9日,回族,农民,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开发区。被执行人田彦虎,男,生于1983年9月3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申请执行人沙金林与被执行人田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了(2016)宁0324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沙金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彦虎偿还借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彦虎暂无能力履行义务,致使该案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沙金林表示可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作出的(2016)宁0324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彦昌审判员 杨 春审判员 顾占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周园琴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