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县支行、赵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县支行,赵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7执4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平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加明,男,1954年3月16日,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县支行申请赵加明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加明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县支行案款32737.19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91.06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2737.19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加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干民一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伟审判员 黄小艳审判员 洪启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甘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