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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康永煌与李传阳、刘正群民间借贷、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永煌,李传阳,刘正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康永煌,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游家镇芦茅村第十村民小组19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6311065475。被执行人李传阳,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温塘镇新星村第四村民小组040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7102145975。被执行人刘正群,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温塘镇星火村第二村民小组021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6710307419。本院在执行康永煌与李传阳、刘正群民间借贷、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郭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