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4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桂英、王亚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英,王亚洲,陈合群,刘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英,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亚洲,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陈合群,男,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刘振兰,女,195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英、王亚洲与被执行人陈合群、刘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桂英、王亚洲与被执行人陈合群、刘振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1105号案件中对吴春霞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