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桂英、王亚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英,王亚洲,陈合群,刘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英,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亚洲,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陈合群,男,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执行人刘振兰,女,195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桂英、王亚洲与被执行人陈合群、刘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桂英、王亚洲与被执行人陈合群、刘振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1105号案件中对吴春霞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