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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817号原告:宋某,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孙忠祥,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刘某在外地,不能到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长 刘 桢审判员 王海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云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