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缪礼军、甘玉兰拐卖妇女、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礼军,甘玉兰,刘能秀,赵期海,叶生顺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刑终2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礼军(绰号“小缪”),男,1975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甘玉兰,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能秀(绰号“刘大姐”),女,1956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期海,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生顺(绰号“四哥”),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宾阳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玉兰、缪礼军、刘能秀、赵期海、叶生顺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桂06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缪礼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凤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缪礼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甘玉兰通过“吴某”得知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徐某1有一名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女儿徐某3,便从安徽省来到合浦县和“吴某”汇合,两人支付给徐某3母亲欧某3000元“彩礼钱”后,便由甘玉兰将徐某3带到安徽省,然后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吴疯子”。“吴疯子”再通过被告人刘能秀、缪礼军联系,由缪礼军驾车搭乘刘能秀、“吴疯子”一起将徐美金拉到位于安徽省舒城县舒茶镇龙王庙村沈某2家中以人民币46000元的价格“卖”给沈某2的儿子沈某1作妻子。缪礼军从中分得4200元,刘能秀从中分得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沈某2家将徐某3解救出来,后徐某3又在家人同意下回到安徽省继续和沈某1生活,徐某3家属对甘玉兰、刘能秀的行为表示谅解。(二)被告人甘玉兰认识被告人叶生顺后,让叶生顺帮找傻女嫁给他人,从中可以给叶生顺报酬。2014年12月14日,叶生顺通过“陈某”、“韦某”、“聋公”等人得知上思县思阳镇农某2家里有一名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女儿叫农小妹。便打电话给甘玉兰,并在电话中商量所要给予的“彩礼钱”和报酬。次日早上,甘玉兰便和叶生顺、“韦某”等六人一起来到农某2家,由叶生顺等人和农某2妻子梁某商讨“购买”农小妹的价格,经讨价还价,甘玉兰在给梁某4000元并签下委托书后将农小妹带离家中。上车后,甘玉兰给叶生顺900元。甘玉兰通过用手机拍照的方式将农小妹的相片发送给被告人缪礼军,并与缪礼军商定缪礼军从甘玉兰手中“购买”农小妹的费用为人民币22000元。12月17日,甘玉兰将农小妹带到安徽省卖给缪礼军,缪礼军给甘玉兰人民币20000元。随后,缪礼军与被告人刘能秀商议将农小妹卖给他人。缪礼军找到被告人赵期海,让赵期海联系“买家”。赵期海通过赵良春联系到潘某1后,缪礼军、刘能秀等人将农小妹带到赵期海家中与潘某1会面,最终缪礼军、刘能秀等人将农小妹以人民币550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1的儿子潘某2为妻。缪礼军从中分得10500元,刘能秀从中分得7000多元,赵期海从中分得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潘某1家将农小妹解救出来。甘玉兰、刘能秀、叶生顺家属分别赔偿农小妹家属6000元、2000元、3000元,取得了农小妹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叶生顺于2016年6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纳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账户交易明细、收条及刑事谅解书、委托书、协议书、证人欧某、徐某1、徐某2、唐某、沈某1、沈某2、梁某、农某1、农某2、缪某、潘某1、潘某2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被告人甘玉兰、缪礼军、刘能秀、赵期海、叶生顺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收据。原判认为,被告人甘玉兰以出卖为目的,以介绍婚姻的手段欺骗智障妇女的父母,拐骗妇女得手后转卖给他人,被告人缪礼军贩卖妇女或帮他人接送被拐卖的妇女,被告人刘能秀、赵期海、叶生顺协助他人拐卖妇女,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查明的第一点共同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甘玉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缪礼军、刘能秀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查明的第二点共同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甘玉兰、缪礼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能秀、赵期海、叶生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叶生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甘玉兰、刘能秀、叶生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判对被告人甘玉兰、缪礼军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能秀、赵期海、叶生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甘玉兰、缪礼军、刘能秀、赵期海、叶生顺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甘玉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缪礼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能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赵期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叶生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甘玉兰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元、缪礼军犯罪所得14700元、刘能秀犯罪所得人民币9000元、赵期海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元、叶生顺犯罪所得人民币900元,上缴国库。上诉人缪礼军上诉称:其为农小妹、徐某3介绍对象,收取的是中介费,且人是由甘玉兰带到安徽,也得到了她们父母的同意,并出具了委托书,其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纳的证据亦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礼军贩卖妇女或帮他人接送被拐卖的妇女,原审被告人甘玉兰以出卖为目的,以介绍婚姻的手段欺骗智障妇女的父母,拐骗妇女得手后转卖给他人,原审被告人刘能秀、赵期海、叶生顺协助他人拐卖妇女,上述人员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缪礼军上诉称其受被拐卖妇女父母委托,为她们寻找婆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缪礼军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协助他人接送被拐卖妇女;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缪礼军直接将被拐卖妇女转卖给他人。其间,被拐卖妇女的父母对其去向不知情,违背当事人意志;缪礼军等人所获取的财物数额较高。两起犯罪均表现出欺骗性和交易性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缪礼军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拐卖妇女。对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缪礼军在两起犯罪当中的作用、地位及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属量刑适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缪礼军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日友审判员 牙政远审判员 李振生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杨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