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5执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59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民和巷4号楼5号。被执行人王兴海,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执行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兴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马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