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张小庄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粤01执599号张小庄:根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你应缴纳罚金500000元。因你未及时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你家属将罚金500000元缴至本院账户。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日附:联系人:执行三庭饶田田、黄定坤联系电话:020-8321****、8321****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政编码:510030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