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关于焦国震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国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执12号被执行人:焦国震,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大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对焦国震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查明焦国震无银行存款及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27执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显才审判员 程 杰审判员 郭志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郭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