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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关于焦国震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国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执12号被执行人:焦国震,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大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对焦国震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查明焦国震无银行存款及其他个人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27执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显才审判员  程 杰审判员  郭志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郭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