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保军与俞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军,俞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赵保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被执行人俞建明,女,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保军与被执行人俞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海市静安区曲沃路XXX号XXX室房地产权利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但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及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