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执8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士安与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士安,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9执8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任士安,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640614271X,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小区14栋1单元201号。被执行人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赛里斯家园B座27-1号。组织机构代码12698096-4.负责人:全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任士安与黑龙江龙贸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的依据为(2016)黑0109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2,426,723.5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截至2017年5月1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2,426,72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