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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锐与张益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张益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003号原告:张锐,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益民,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张锐与被告张益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锐于2017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锐撤诉。案件受理费11450元,减半收取计5725元,由原告张锐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李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