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得军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军,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63号原告刘得军,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爱立,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王鹏,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刘得军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1月26日,原告刘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得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得军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