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季锦英与南通中瑾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锦英,南通中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季锦英,女,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中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毛金中,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南通中瑾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负责人:单鸣姝,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琪,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季锦英因与被申请人南通中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瑾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3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锦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而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审申请人在中瑾公司连续工作多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仍被公司继续留用,未能享受退休待遇,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3293元。中瑾公司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季锦英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女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季锦英于2013年5月即已达到退休年龄,其在与中瑾公司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季锦英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锦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顾春晖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一七年五月月二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