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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72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锁寿德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寿德,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72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锁寿德,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周娟,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锁寿德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原明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0.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原明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龚福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