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72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锁寿德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寿德,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72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锁寿德,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周娟,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锁寿德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原明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0.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原明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龚福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