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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力新申请执行兴城市沙后所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力新,兴城市沙后所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160号申请人:刘力新,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兴城市沙后所镇。被执行人:兴城市沙后所镇人民政府。刘力新申请执行兴城市沙后所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力新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