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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智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智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负责人,林灿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智强,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负责人:闫新国,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利雄,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玫,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灿琛,男,上诉人吴智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原审被告林灿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507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智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智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智强撤回上诉。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507民初1254号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972元减半收取12486元,由上诉人吴智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静文审判员  庄晓燕审判员  姚瑞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