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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23号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33号。负责人:邵泽文,行长。被申请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河道4689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勇。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案外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支行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赵金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