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10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葛某与卫某1、卫某2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卫某1,卫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0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葛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卫某1,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卫某2,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葛某诉卫某1、卫某2劳务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卫某2的存款8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