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法执字第10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葛某与卫某1、卫某2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卫某1,卫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0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葛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卫某1,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卫某2,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葛某诉卫某1、卫某2劳务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卫某2的存款8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搜索“”